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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工学院信息工程学院校友分会校友捐赠管理办法

作者: 管理员   审核人:    文章来源: 信息工程学院    点击数:   发布时间: 2017-03-06

盐城工学院信息工程学院校友分会

校友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校友捐赠管理更加规范,促进学校、学院各项事业更好地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捐赠是指在盐城工学院信息工程学院以及原盐城工业专科学校、盐城职业大学、盐城市广播电视大学、盐城会计学校、盐城工学院计算机系学习或工作过的海内外校友及其所在单位(以下均称捐赠人)自愿向学校、学院捐赠财物的行为。

第三条捐赠根据“自愿奉献、重在参与”的原则进行。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社会和学校公共利益。捐赠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损毁。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管理

第四条盐城工学院校友工作办公室为接受捐赠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全面协调和管理学校接受校友捐赠工作。信息分会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服务工作。

第五条学校校友工作办公室对受赠的财物及时登记造册,捐赠记录存入学校档案馆。所有捐赠的资金统一进入学校指定账号,实行专项管理。捐赠建筑设施、物资设备和图书资料由基建房产、物资设备和图书馆等部门登记备案,并入资产账目管理。

第六条学校根据捐赠者意愿使用捐赠财物,没有具体要求的由学校统一安排。对捐赠者捐资设立的校友基金,按《盐城工学院校友基金管理办法》实施。对捐建(助)的工程项目,学校与捐赠者订立协议,对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做出约定,严格相关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捐建(助)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将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等情况向捐赠者通报,并为捐赠者颁发捐建(助)项目确认书。

第七条所有捐赠的财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损毁。对捐赠财物的使用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及教代会的监督、审查。捐赠者有权了解其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和捐建(助)工程项目建设情况,并提出意见或建议。学校定期对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并向捐赠者通报受赠财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八条学校未违背捐赠者意愿使用捐赠的财物时,捐赠者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回已捐赠财物。

第三章接受捐赠的方式及项目

第九条学校接受货币捐赠或实物捐赠,指定用途捐赠或非指定用途捐赠,冠名捐赠或非冠名捐赠等。具体捐赠方式可根据捐赠者的意愿,由校友工作办公室和捐赠人协商确定、信息分会工作办公室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条捐赠项目:1、捐资设立校友基金或奖(助)学金等各类基金;2、捐建(助)用于教学、科研的建筑设施、校园景观或纪念性、标志性实物等;3、赞助学校校庆、学院院庆,校友联谊或其他重大校友活动;4、捐助学校专项事业发展;5、捐赠图书资料或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等;6、根据捐赠者的意愿设立的其他捐赠项目。

第十一条捐赠人可以用以下方式捐赠:

1、捐款者可与信息分会工作办公室取得联系,由信息分会工作办公室联系学校校友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并带捐赠者至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2、通过银行转账;(请务必注明是校友基金)

户 名:盐城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开户银行1:工行亭湖支行

帐号:1109662109000190240

开户银行2:江苏银行文峰支行

帐号:12330188000002088

3、通过邮局汇至盐城工学院希望大道校区校友工作办公室(请务必注明是校友基金)

通过邮局或银行向学校捐款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请在汇款单或转账票据上说明捐赠者的单位、姓名、原专业班级和联系方式等。

4、学院校友捐赠的实物(图书、仪器设备、车辆、系统软件、树木等),由信息分会工作办公室联系学校校友工作办公室,并填写《盐城工学院校友捐赠登记表》存档。

第四章鼓励捐赠的措施

第十二条对提供捐赠的海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优先享用校内的教学、科研等资源,享有优先开展合作、共建等权利。

第十三条学校将捐赠记录编辑成册,存放校档案馆,长期保存。对个人捐赠在1000元人民币以上,单位捐赠在10000元人民币以上的捐赠者分别颁发捐赠纪念证书。

第十四条根据捐赠者意愿,在学校出版物和校友会网站上发布捐赠人名单、资助项目及捐赠数额;对做出特殊贡献的捐赠者,学校将授予适当的荣誉称号,宣传其事迹,并写入校史。

第十五条根据捐赠者意愿并经学校同意,可将捐建的有关建筑、道路和校内景观等以捐建人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命名,或设立以捐赠单位名称或捐赠人姓名命名的奖助基金。

第十六条对捐赠资助校庆或其他大型活动、学校出版物等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独家赞助”或“赞助”等形式的冠名。

第十七条若捐赠者有其他要求的,由捐赠者与信息分会工作办公室协商确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盐城工学院校友捐赠管理办法》执行,并由学校、学院和捐赠者协商处理。本办法解释权归信息工程学院校友分会工作办公室。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